十四、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要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恢复施工。 十五、施工作业时要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十六、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施工作业结束后,做到场清地平,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十八、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我们要予以配合支持。
十九、本工程项目拆除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房屋拆除工程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