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廉政承诺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级干部队伍建设,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为建成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纪律保证,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承诺对象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
第三条 廉政承诺时间为任职一周内和任期内每年春节前。
第四条 廉政承诺内容涉及不滥用职权、不侵害群众利益;不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搞不正之风,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主要内容见《乡级干部廉政承诺书(样本)》,可结合实际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 廉政承诺采取公开方式,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和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廉政承诺对象就廉洁自律情况向全体党员和职工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承诺后填写《廉政承诺书》,在本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廉政承诺考核。承诺对象每年在述职述廉会上进行对照检查,由党员、乡(镇、办事处)干部职工和村(居)民代表对其进行评议,再由县(市)区制定廉政考核办法,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乡级干部廉政承诺书(样本)
我郑重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全体干部职工作出如下承诺:
1、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严格执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及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
3、严格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做到真公开,全公开。
4、不滥用职权、不侵害群众利益。不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不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5、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不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6、不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公道正派用人,不营私舞弊,不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不漠视群众正当诉求,不故意刁难群众;不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