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育指导“两个共同”创建示范单位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对已经命名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典型单位进行调整充实,培育命名全市第四批“两个共同”创建示范单位。建立80个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单位库,努力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单位培育成我市“两个共同”示范典型单位,不断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浓厚氛围。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召开经验交流会、单位调研指导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指导培育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
4、开展“媒体助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要强化宣传深度。宣传、新闻媒体单位与统战、民族部门要认真研究“宣传月”的宣传工作,把各项宣传任务落在实处。要抓好互联网、微信等新型媒体的宣传工作。通过《金昌日报》、金昌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在全社会开展以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宣传月期间,在《金昌日报》、金昌新闻网、金昌广播电视台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集中宣传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介绍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等知识,每个媒体在5月份刊发民族团结方面的重点报道稿件5篇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广新局、市网信办、市信息化办公室、金昌日报社、金昌广播电视台)
5、开展社会层面宣传。在广场、社区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地方悬挂有关民族团结方面的标语、口号等,充分营造宣传月活动的浓厚氛围。安装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编发民族团结方面的内容,每天滚动播放不少于2次。充分运用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新型媒体发送、转贴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信息。(责任单位:永昌县、金川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
6、举办城市民族工作专题业务培训班。组织全市所有城市社区的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在金昌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培训班,重点就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金昌社会主义学院、市民宗委)
7、开展城市民族工作专项督查活动。按照全市督查工作总体安排,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县、区和市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5〕4号)的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
8、开展清真食品执法检查活动,推动法制宣传。以“执法”带“普法”,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作为宣传学习的重点。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搞好日常清真食品管理服务与执法检查,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期间,由县(区)委统战部、民宗侨办牵头,组织质监、食品药品、工商、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市民宗委届时给予执法指导。(责任单位:永昌县、金川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