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两次或两次以上;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
(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八)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