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是我公司业务员,负责我公司销售业务。因我公司客户_____公司欠我公司业务款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委托_____为我公司代理人,负责_____公司代为签收、领取银行承兑汇票事宜。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公司支付给我方汇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但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只支付我公司50万元,将其中50万元据为己有,至今未交付我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劝说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举报人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的公款,数额个性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4)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更严重的是,已经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故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职责,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
特此报案。
以上本公司带给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职责。
报案人: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报案相关证据材料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