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普通党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条例》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这些责任和权利主要是: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级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九、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条例》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