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jc更高的“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将2003年颁发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成为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所以《条例》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出现了三个新提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新增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外,组织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