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法律构筑共识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很清楚的,只不过是不愿意轻易低头罢了。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秉公办案,还要学会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我评判,使他们的自我评判与裁判结果逐步趋于一致,进而接受裁判。
我审理过一个小区50名业主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案件。购房合同中规定,无论逾期办证多长时间,开发商承担的违约金都不超过房款的1%,这与业主逾期付款需按日计算违约金形成鲜明对比。开发商据此拖延两年不办证,业主们多次集体抗议,矛盾很尖锐。最终,我认定延期办证的合同条款无效,要求开发商限期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并按日支付违约金。判决后,开发商自觉理亏,不仅主动履行了判决,还为其他500多名没有起诉的业主办理了房产证。
对于这类案件,有的法官可能会按合同规定驳回诉讼请求,而我依照公平原则作了尝试。其实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法官把案子判到理儿上,判决就容易被接受,这正是正确实施法律的关键。
二、让法律回归生活
与鲜活的现实生活相比,法律总是抽象的、概括的,这决定了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绝不能机械办案。尤其是民事法官,必须把一起起案件、一个个法律关系还原成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系,了解矛盾发生的背景,充分考虑涉及的利益、情感、道德等因素,这样作出的判决才会更加契合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我审理过一个年轻小伙子酒驾而导致车祸死亡的案子,他的父母把他的单位告到了法院,而且情绪特别激动,甚至在法庭上抱着孩子遗像大哭,说“不赢官司就一头撞死在法庭上”。通过审理,我发现,这件事情跟单位没有关系,老人的问题主要在于“心结”没打开。之后,我专门找时间约谈了他们,不厌其烦地听他们倾诉,耐心地给他们讲解法律。同时,在细节上注意安抚情绪。最终,虽然我依法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他们很平静地接受了判决,还说“在北京遇到了好法官”。其实就像很多老法官说的那样,事理通情理,情理通法理,让司法融入社会,群众就会对司法多一份满意。
三、让当事人感受到“尊严”
法官是被动地介入矛盾纠纷中的,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当事人把矛头指向法官的情况,我想,这可能跟法官处理案件时的态度、做法有很大关系。法官要学会尊重当事人,并把这种尊重贯穿办案全程。尊重当事人就是尊重我们自己,懂得尊重,法官才会有尊严。我的感受是,这种尊重不能仅仅是温情的,还要敢于表达对不良行为的否定,通过传递法律的威严,增加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