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征兵经济补助补偿:
2年义务兵期间经济补助,高中毕业生不低于15.4万,专科学生不低于17.8万元,本科学生不低于18.6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上述金额由区县级以上单位(含部队)发放,不计部分高校发放、进藏兵增发部分,以及部队伙食费、服装费等。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标准,在各区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一)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5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1万元,共5.62万元)。此为全市最低标准,有的区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5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为5.6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4.2万余元。其中,列兵津贴9000元,上等兵津贴10200元,退役时发放退役费、1个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500余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万余元,退役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