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北京征兵网2018-11-09李一老师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根据公安部批复,我单位拟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公开招收99名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均为男生),现将招收简章公布如下:

部队简介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又称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是北京市公安局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公安部消防局领导,系现役单位,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担负着《消防法》赋予的全市防火灭火的职责。局机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在全市范围内设立支队、大队,所辖部队主要位于区县中心地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是一个专业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单位。接收地方大学生是部队干部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首都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补充到我们的队伍,和我们一起担负起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的重担,我们热烈欢迎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建设的青年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接收专业

门类名称 学科名称 接收人数
哲学 哲学类
经济学 经济学类
法学 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 12
教育学 教育学类 10
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艺术类 15
历史学 历史学类
理学 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力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统计学类 20
工学 材料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能源动力类、电气信息类、土建类、环境与安全类、化工与制药类、海洋工程类、交通运输类、工程力学类、林业工程类、公安技术类 30
医学 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 2
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图书档案学 10
公安专科 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公安技术类


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定向、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补考课程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接收对象必须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60公斤以上。
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工作急需的研究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按照各自年龄要求,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3、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4、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5、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6、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1、本科毕业生入警培训后,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消防部队的警官除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外,还享受地区补贴和生活补助。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若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市户口,凡随军迁移户口一律免交城市增容费。

5、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保障方式,服装由部队免费定期发放。

6、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拔使用。

7、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除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8、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9、警官的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障。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报名开始到签订接收协议直至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违约金不予退回,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①由于毕业生通讯不畅等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毕业生弄虚作假,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材料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有关单位要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724办公室
联系人:范杨
联系电话:010-82215789
邮编: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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