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宿舍环境图片条件怎么样有没有空调【图片】(2)

北京高考2018-10-01才子老师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设置专用管理值班室和会客室(区)。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由学生公寓管理单位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四章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学生公寓住宿资格。
  第十五条按照相对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六条学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指定床位。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对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进行调整,对未达到额定住宿数量的宿舍,可另行安排学生入住;有权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因转专业、留级等情况需调整住宿的,应持相关凭证向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未通过入学体检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复学证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由学生公寓管理单位给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于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强制其搬离。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单位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章公寓外住宿
  第二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在公寓外住宿的,应提交退宿申请单,本科生分别由家长、班主任、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研究生由导师、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公寓住宿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已办理入住公寓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住宿费用
  第二十七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
  第二十九条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自愿选择公寓内的有偿生活服务代办业务。各项代办业务应明码标价、微利经营。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入住学生有义务劝阻、制止和报告损害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公寓安全。
  第三十二条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救保护和逃生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证生活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一)遵守作息时间,保障他人休息。公寓休息时间通常为12:50—13:50、23:30—6:30。各公寓内具体休息时间由公寓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
  (二)夜晚休息时间内进入公寓,应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查验身份,主动出示证件;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应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待来访客人;
  (五)学生公寓熄灯时间:硕士、博士研究生宿舍全天不熄灯;本科生一、二年级星期日至星期四为23:30—6:30,星期五至星期六为24:00—6:30;本科生三、四年级星期一至星期日为24:00—6:30。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对熄灯时间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保证消防安全,公寓内各场所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及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私自安装和使用下列电器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锅、电冰箱、空调、饮水机、电炒锅、电饭锅、洗衣机、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等电热器具;使用无3C认证的劣质插座及电器;其他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
  (五)在通电情况下,将电脑、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电器设备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物品上;
  (六)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不关闭照明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器的充电器;
  (七)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保证财产安全,保护个人财物:
  (一)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二)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发生钥匙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单位;
  (四)临时借用备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五)离开宿舍或睡觉休息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学生公寓内禁止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禁止进入异性公寓。
  禁止商贩和学生在公寓内进行经营、推销活动。
  第八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二)不得随地吐痰、泼水,不得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三)不得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搞好内务卫生,建立值日制度;按要求整理内务,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大扫除。
  第九章水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树立节约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节约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九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条学生公寓用开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定额指标内免费,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用电以宿舍为单位核定指标:每宿舍32度/月(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开水以人为单位核定指标:学生每人2.5元/月。
  第十章文明修养
  第四十一条养成文明行为:
  (一)不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在公寓内;
  (二)不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三)不向公寓外抛洒物品;
  (四)不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哄闹、酗酒、赌博、吸毒;
  (五)不将将黄色、反动物品(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宿舍。
  第四十二条爱护公共财物:
  (一)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禁止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它用;
  (二)严禁擅自装修宿舍、阳台;
  (三)禁止在墙壁上刻画、涂写;
  (四)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
  (五)宿舍内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四十三条遵守公共道德:
  (一)不在公寓内进行各种球类、溜冰活动;
  (二)休息时间,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照价赔偿和纪律处分四种形式。其中,纪律处分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全日制学生、培训学员及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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