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转专业考试。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于春季学期第12周前,成立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5~7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采用适当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凭考试证(或学生证)参加拟转入学院(系)组织的考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批。
考核小组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春季学期第14周,学院将填好的《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转专业申请表》(四份)报送教务处。
转入学院留存相应的考试与证明材料备查,并负责向有疑问的学生解释相关事宜。
第九条: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于第16周公布审批结果。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分别由教务处,转出、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保存。
第十条:转专业学籍变动操作时间。
春季学期的第17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章关于转专业学生学籍的说明
第十一条: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补修全部必要的课程。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应加强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十三条:已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毕业要求
第十六条:在学业审核过程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调整后的主修专业学业标准。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十八条: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可接受人数时,优先满足平均学分绩点高的学生申请。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