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根据该两份协议的约定:①甲方应先投资××××万元与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方);②甲方于××××年××月××日前筹资×××××万元,由丙方缴纳竞拍土地保证金;③××××年××月××日前,甲方筹资3亿元,由丙方缴纳A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及B、C、D三块土地50%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在××××年××月××日前,甲方将持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完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出资到位义务和按时转让股权义务,我公司自愿向贵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如下: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项下由甲方出资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丙方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等。
2、乙方、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抵押/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抵押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抵押/质押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对乙方、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
4、本保证独立于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此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或乙方、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抵押/质押物灭失、毁损(不论灭失、毁损系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保证人仍对甲方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乙方、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抵押/质押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