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3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依据路局有关规定对甲方进行政纪处理,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3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双方均违反保证条款约定的各自第4、5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的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双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追究
1. 甲乙双方自觉履行保证条款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保证条款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保证条款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纪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保证条款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廉政保证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供应单位到货之日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保证条款。
六、本廉政保证书是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