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征兵体检指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卫生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指导本行政区域应征公民体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征兵任务,指定二级以上的公立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公立专业体检机构,设立体检站。没有上述机构的,报请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市卫计委同意后,选定其他合适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检站,或由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市卫计委指定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
第二十六条体检前,市、县(市、区)征兵体检指导小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体格有特殊要求的身体条件兵要全面复查,普通兵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1/3。复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指导小组负责,并吸收接兵医师参加。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体检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将体检合格和政治考核人员名单,通报基层武装部,并将《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发至基层武装部。
第三十条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初步考核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联合考核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基层武装部初步考核、走访调查意见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见,对应征公民政治情况作出考核结论。
第三十一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由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具体负责。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