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多项政策暖兵心
提高义务兵优待标准
今年,我市根据国家、军队以及省相关政策规定,为现役士兵和退役士兵推出多个优抚安置政策、措施。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年的优待标准,每人增发1倍。义务兵优待金由县级财政解决,由民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足额发放。
建立立功受奖奖励机制
士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发放奖金,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的,分别发放奖金10万元、3万元、3000元、1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落实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复学,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取得专科毕业文凭后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退役后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维护现役士兵权益
农村籍士兵,入伍前所在农村承包的土地等继续保留;因区划调整、土地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后应转为城镇户口,房屋被征收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相应权利;继续享受村集体的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城镇籍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应保留原职工工作岗位;若涉及编制问题,应保留其相应编制,享受基本工资待遇;退役后1年内允许复工复职或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完善退役安置办法
符合国家“四类”重点安置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时,年龄放宽到27周岁,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有计划地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委会“两委”班子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