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成绩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平均学分绩点<1.5;
(三)高考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等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按照学校规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拟定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会同各院系拟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于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前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申请转出专业所属院系。
第十条资格审查。转出专业院系汇总《申请表》,在当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学期表现等条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二学期初复查申请人资格。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教务处会同院系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原则上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公示。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3天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院系报到,按拟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各院系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