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报名参加专业课校考的考生,须先参加专业课省统考并且合格,否则,其校考成绩不能作为录取投档的依据。
15.艺术(文)类考生可兼报文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填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时间与文史、理工类考生相同,如艺术类考生放弃艺术专业志愿填报也可单报文史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当文史、理工类与艺术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术类投档优先。
16.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我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17.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排不分文科、理科。
18.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及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艺考培训活动,严禁工作人员、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19.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追究刑责。
20.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在我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的所有高等学校,由省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