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费、住宿费的缓缴
第十一条本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应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助学贷款到账日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其学费、住宿费的缓缴,由所在学院、学生处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提出缓缴学费、住宿费金额,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汇总表》,报至学生处。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数量。
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学校研究同意和校领导签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缓缴学费、住宿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处和相应学院,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章学费的减免
第十三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依据减免条件可申请减免学费,住宿费一般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等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刻苦学习的学生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办理学费减免;教职工子女在本校就读的可减免30%学费;其他因特殊情况家庭确属贫困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学费减免于每学年的学年总评期间集中办理。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重复减免,按最高减免额度办理。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出现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等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依据学生申请和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金额,并形成《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统一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