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在中小学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依法调解校园安全事故纠纷。
14.加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部门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侮辱殴打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置。
15.建立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除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之外,鼓励有条件的区为学生统一购买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补充保险,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作用。设立市级学生校内及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活动重大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
市、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在学校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岗位,用于学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各区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