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完善法律体系,克服法律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但部分领域法律滞后的问题依然突出。法律滞后是全世界面对的普遍性难题,我们应围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服务群众的现实需求,增进社会主义公民对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完善立法规范,突出立法重点,增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探索立法规律,强化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提升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加快实现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四、坚持法律有效实施,保证法律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数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法律权威依然还有缺失。对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平公正。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深刻道理是不言而喻的。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有关。应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
六、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克服特权思想。法律事关国家秩序,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正如每一颗水滴会反射太阳的光,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会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光辉,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权力运行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们注重的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不管法律规定得有多么完备,当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们就会信奉强权而不信法律。执法者如果奉行“权大于法”和“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就不会相信法律;如果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就会抛弃法律。领导干部特别是执法、司法、检察机关人员,必须慎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把权力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轨道上,克服特权思想,杜绝特权现象,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