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监督才会真正有效。”
加强党内监督,是确保党内生活沿着正常轨道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专家指出,《条例》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它的实施必然会大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专家认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可谓切中要害。
禁止被监督者打击报复监督者
《条例》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
《条例》规定,党员和党员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条例》要求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是保证党内监督活动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非常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被监督者提供了救济渠道。《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