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同在思想上理论上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到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的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或控告信不允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笔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和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