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端正考试风气,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自学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我市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中违纪、舞弊行为者的处理。
第三条 对应考者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按零分处理:
(1)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所答的题;
(2)未按要求(答题的位置及形式)所答的题;
(3)书写潦草,无法辨认的答题;
(4)非试卷要求另加附页或纸张所答的题。
(二)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考本门课程按零分处理:
(1)应考者未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2)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任何标记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书籍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4)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答卷的;
(5)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或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第四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不论何种情况,一律取消其该次各门课程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下述四种表现,视为较轻作弊行为:
(1)在考场内答题时,交头接耳的;
(2)窃视、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3)在身、手某部位或规定携带应考文具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不论已遂或未遂)
(4)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纸条的。(不论已遂或未遂)应考者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准其参加自学考试。是行政工作人员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行政组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下述三种表现,视为较重作弊行为:
(1)使用各种方式相互传递或以各种暗号暗示考试答案的;
(2)委托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3)偷换试卷交流答案或相互交换并代答试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