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朝阳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县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均须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凭房屋产权证)并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按本市户籍对待。 3、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且持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并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入学。 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非本市户籍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须提供至少一方在我区务工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我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材料并进行联网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审核标准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网审核,通过审核后开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4、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中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5、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并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