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暂未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往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请参考!
现就《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三)依据。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年11月3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该通知规定:“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在向全社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起草《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201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