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记者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将严格按照自治区调整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2015年起,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今年,自治区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针对自治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内容,8月2日,记者采访了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他介绍,今年,二类地区包括我市的松山区、红山区、元宝山区,三类地区包括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林西县、宁城县等8旗县,四类地区包括敖汉旗。市人社局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人社局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