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1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全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襄城区、樊城区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特殊工时制的为1500元/月,小时工为16元/小时;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特殊工时制的为1380元/月,小时工 为 14.5元/小时;宜城市、保康县、谷城县、南漳县执行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特殊工时制的为1250元/月,小时工为13元/小时。
据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门表示,各用人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启用新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