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显示,自6月1日起,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为14.7元。
据了解,自1994年至今,山东已15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6月1日前),是山东省政府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第二档,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第三档。
调整前,山东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列第7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元,在全国列第6位。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6项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