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区1290元、二类区1190元、三类区1090元、四类区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
涉及我市各县(区市)具体情况为,一类区介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二类区榆次区、昔阳县、寿阳县调整为1350元,其中昔阳、寿阳两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上调一个类别,首次由三类区进入二类区;三类区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调整为1250元;四类区榆社县调整为11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区8.3元、二类区7.8元、三类区7.2元、四类区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区16.0元、二类区15.0元、三类区14.0元、四类区13.0元。
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记者 智慧萍 通讯员 孙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