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2018-11-08三水老师

  关于***派出所私设“小金库”的自查报告

一、案情概况

  ***派出所于2008——2016年共在帐外收到麻家塔乡政府等单位各种收入984448.4元,除40万拨入**县公安局账户外,余款584448.4元,该款项报账员以个人(**)名义开户保管,账外列支车辆费用、人员工资等577340元,余7108.4元,被审计局没收。其事实已形成私设“小金库”行为。

  县纪委对麻家塔派出所私设“小金库”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经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对确系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的麻家塔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给予**派出所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对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原因分析

  主观原因:**派出所主要领导臵党纪政纪于不顾设立“小金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的法律条文,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这不仅反映出基层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缺乏法纪、党纪观念,同时也映射出部分人明知这种行为破坏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而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

  客观原因:

  一是专项治理的缺失。“小金库”专项治理由于受时间制约、各部门协调工作量大等原因,往往出现声势较大,成效并不十分突出,即使查出了“小金库”问题,也不愿意如实上报,助长滋生私设“小金库”行为。

  二是责任追究的缺失。对“小金库”问题监督检查较多,有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等,但各部门不能协调一致,往往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处理处罚结果,甚至对同一问题多次进行经济处罚,很少涉及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只要个人不承担责任,普遍都愿意接受单位经济处罚,这就降低了违纪风险,助长了“小金库”问题屡查屡犯。

  三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部门监督监管不力,不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甚至对基层部门出现的私设“小金库”行为持有默许的态度,使基层部门领导滋生了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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