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自查报告2018-11-08王华老师

  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市前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内容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1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1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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