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芜湖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核定方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884元,月平均工资为5574元。经计算,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22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6722元的按16722元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下限不得低于2017年度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