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及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含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其他用途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可提取也可转移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
九、子女上大学(含大、中等专业学校)的;
十、职工及直系亲属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十二、租赁普通住房的;
十三、缴纳物业费(卫生费)的。
提取额度
一、购买住房的:
1、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不超过购房支出额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及配偶的集资房、无籍房:凡有契税发票的按发票标定的房价计算。无契税发票的按每平方米1,300元计算。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不超过购房支出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每一还贷年度(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还贷的除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上一还贷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下一还贷年度可累加提取不超过2个还贷年度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2、在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扣除一个月缴存额后,不大于还贷额时,可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有关材料,提取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大于当年还贷额。上一还贷年度未提取的,可提取2年还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