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黑龙江省房地产业,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经省政府同意,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级相关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列为普通商品房标准,鼓励开发企业新建全装修商品房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将适度提高额度,新建房屋的相关工程费用不再向购房者收取。
买房
新建房屋相关工程费用不再向购房者收取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个人省内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清理规范新建房屋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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