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5日起,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我市调整了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市公积金中心对最新的贷款政策进行了具体解读,帮助职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申请贷款需同时符合7个条件
新政中,借款申请人的条件不变,具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市公积金中心的记录。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7个条件: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无公积金贷款余额;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能够落实贷款担保;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可贷额度有两种计算方法
根据新规,不分新建住房、存量住房,职工首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如无其他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如有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45%。以上均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阁楼价款、精装修金额。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有两种计算方法,职工可任选一种。
其一为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