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2018-08-20李天扬老师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要求: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025元,最高不超过11800元。据悉,新标准将于5月31日前调整到位。

细则

据了解,本次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规定,本次调整缴存比例不变。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同一个单位执行统一缴存比例

同一个单位执行统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低于扬州市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025元,最高不超过1180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要求逐步进行调整。

自由职业者

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进行变更。

补交

同时,本次调整还明确各缴存单位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5月31日前调整到位。对于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的,单位在调整时应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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