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2018-07-14三水老师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归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财务预算等事宜的批复》(兰住管办[2015]1号)、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经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贷款对象: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三、贷款额度及利率:

首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上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且同时不得超过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贷款利率: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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