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
25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1485元/月的标准,超过21485元/月的待2016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缴存基数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