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高低限额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黄住[2008]17号)及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8号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高低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黄山市统计局目前公布的2016年度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有关规定测算,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117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3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目前执行的我市职工缴交养老金最低工资基数2305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16元。
2016年我市非公企业及其职工继续按照《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推进年实施方案》(黄住〔2015〕20号)的有关缴存规定执行。
中央、省驻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为14426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885元。
各缴存单位(包括年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