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问题解读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华老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2016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2339元,即不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三倍。

  二、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三、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办理购房贷款时,个人月收入即按月缴存基数确定。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五、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精神,及时办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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