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自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已经印发。针对《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新政策)所做的政策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
我市自1999年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一直是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为规范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既注重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又立足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一、贷款条件的调整
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解读: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存量,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改变
新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办法》中以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人是单身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新政策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这部分公积金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提前全部还款时冲减剩余贷款本息。因此,提醒计划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要在账户中留有足够余额,以免因余额不足影响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