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份起,对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二、2016年度漯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三、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8688元,根据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设为2085.12元;根据我市社评工资的60%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737.6元,根据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下限设为173.8元。
四、职工应发工资额未达到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供2016年连续3个月的工资表、财务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五、请各缴存单位根据通知精神,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尽快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