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今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照去年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计算,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3554元。这个数额,比2016年度增加了411元。
根据《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此外,根据汕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的数据,确定我市(含区县)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2016年度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7770元(即2016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554元×5倍)。根据这一基数,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3554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2016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554元×5倍×20%)。目前,我市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为5%至20%,不允许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