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聘用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在本次基数调整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核定缴存基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计算口径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16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6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6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标准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核对单》、《(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www.jlgjj.gov.cn下载),并携带2016年12月《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征缴单》(限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件和复印件、工资总额相关报表等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和调整业务。
(二)各单位应在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