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一般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常见的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建筑活动主体资格;
2、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与国家批准计划;
3、全部工程予以转包;
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工程合同无效的条款
1、建筑合同中带资,垫资条款争议大。一些法院认为垫资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且垫资是国际惯例,应认定有效;而另一些法院仍认为垫资条款无效,但发包人应支付垫资利息。
2、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3、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看似无效却有效的情形
1、签约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效。
2、签约时未取得土地证,但已审查被批准用地,为有效。
3、超过《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超越资质缔约,在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属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町上浮到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验收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定等级结算时合同有效。
5、跨地区承揽,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仍有效。
6、应招标未招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履行的,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