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让工作族们最为期待的就是年终奖了。不过,年终奖也是要缴税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也就是说,你拿到手的这笔钱已经是过税了的。那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
年终奖计税办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其计税方法与月薪不同。
据地税部门人员介绍,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例如,某单位在2014年初发放了2013年的年终奖,而在2014年末又发放了2014年的年终奖。但按税法规定,2014年内发放的两次年终奖只有一次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个人在多个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可以将其合并后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计税分类:先看月薪是否超过3500元
在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中,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现在是3500元,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4800元)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
(1)当月工资≥3500元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小赵2月份取得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6000元。不考虑其他免税、不征税所得情况下,他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1500元(18000÷12),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