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下工伤休养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3年12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机压工,2014年2月10日在公司挤压车间操作电锯时被电锯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伤,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停工留薪为三个月,孙某2013年12月份上班27天,工资为3473元;2014年1月份上班16天,工资2300元;2014年2月份上班2天,工资230元。
【仲裁裁决】
1、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差额7219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3元×9个月=31257元
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2个月=6946元
4、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8个月=27784元
【律师解析】
计算工伤赔偿时,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支付证明单》作依据,显示了申请人2013年12月份工资为3473元、2014年1月工资为2241元,但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2014年1月份的具体出勤天数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关于2014年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应按2013年12月的工资3473元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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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