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非常认同。
应进一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应罚当其罪,否则从公平上讲确实不合理。从预防上讲,没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也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有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