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职级实施细则》)、《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招聘实施细则》),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级晋升、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规范。
《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规定,辅警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办法》规定,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同时规定了辅警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建立了层级化的分级管理模式,辅警分为辅长与辅员两个职级序列,每个序列分为六个层级。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现有辅警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建立考核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给予适当照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辅警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保障辅警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